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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注意!公然侮辱教授是大學自治的範圍?】

▌故事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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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注意!公然侮辱教授是大學自治的範圍?】

▌故事是這樣的

有一名北教大文創系的學生袁某,因修課問題心生不滿,所以朝該大學教授邱某丟擲雞蛋,而邱某的丈夫文創系教授陳某及該校教官上前制止,將袁某帶離教室,本來事情到這裡應該到一個段落。

不過袁某不解氣,於是請同學以暱稱「Yu-sheng Hsieh」在學校臉書社團發布貼文:「…不信,照片這位平日親切的教官會對手無寸鐵的學生展現這種面目可憎到極點的恐嚇神態。(圖為本校教官協同自稱前蕭萬長走狗結盟羈押學生現場,事後連警方都表示上述二人無權擅自行使該不當行徑)」等文字,並張貼該校教官及陳智凱照片截圖,以「前蕭萬長走狗」等文字辱罵陳某。

#臺北地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99號

▌袁某說這是大學自治的範圍?

在這裡關於公然侮辱的部分不多說,直接甩個連結給你們:

楊貴智|法院認證的OOXX之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https://buff.ly/2P9FgnT

這裡小編覺得比較特別的部分是袁某主張了「學生在學校生活、就學應受大學自治保障」,可能是把大學自治的範圍想的太過強大了,想當然是被法官給打槍啦!那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大學自治,在自治什麼?

▌#大學自治 是在大什麼?!

要講到大學自治,就要先提一個概念—「#學術自由」。我們的憲法其實並沒有明文承認學術自由,而是以憲法第11條的 #講學自由 作為學術自由的根據。而學術自由的目的就是想要確保學術資源的提供可以不受到侵害,他跟言論自由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學術自由需要靠外力提供一些資源去形塑,因為言論自由並沒有保障我們能以「特定身分(如教授)」發表言論,而學術自由所要保障的就是這點,並進而去使國家負上分配學術資源的義務。但我們又擔心國家恣意侵害大學的學術資源的分配,所以才建構出大學自治這個概念,也就是一種 #制度性保障,在這個範圍內,大學享有自治權。

所以關於大學自治的保障範圍是什麼就很重要,#釋字626框了一些事項,像是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也包括入學資格在內,使大學可以藉此去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原來這94台大不要我的原因),提升競爭力(對不起小編沒有這種東西),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在這些範圍內,憲法第162條賦予國家對大學的監督權,就僅及於適法性的監督,也就是不到違法的話就不能說他哪裡做得不好。

▌學生被記過VS大學?

同樣也是釋字626,人稱 #警大色盲案 的釋字,他是學生突破 #特別權力關係 的一個很重要的釋字,但突破的有限。他基本上是這麼認為的:「凡是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到受教育機會時(Ex: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的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但學生所受處分如果是為了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的行為,且沒有侵害到他受教育的權利的話(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就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就好了,不要給我吵到法院來。」

大法官大概是擔心案件量暴增讓法院負荷不了,不過這樣就也導致學生的救濟管道並不是很完整,因此就有人提出了一個值得思考的見解,也就是當大學做為一個行使公權力的角色時,他對學生、教師等所為的記過、申誡等行為就應該是看成是國家對人民的侵害,而將大學自治解釋成是用來抵禦國家對於大學的侵害所用!

最後希望下次學生在跟大法官打照面時,大法官可以再次展現他的司法積極主義!

▌說到大學自治,就不能不提去年特別夯的管中閔案!

黃郁真|管爺遴選案,教育部的法律意見書怎麼說?
https://buff.ly/2UOLlMG

雙手供上截圖的新聞連結:
https://buff.ly/2UKu6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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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法律人藏在觀點背後的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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